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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的准备工作 建设工程分包是怎么规定,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4年4月25日 来源: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   http://www.tsfcjf.com/

  王春龙,沈阳工程合同律师,现执业于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的准备工作

1、勘测阶段

建设工程项目有其固定性、单件性,且具有一定的约束条件,大多依附于土地,故对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沉陷等各种地质资料的勘测至关重要。勘测基础资料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设计计算数据,影响工程选址、结构选型及地基处理等,进而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因此对勘测阶段的勘测成果,一般发包方保留对承包方提出索赔的要求,待施工过程中对勘测资料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索赔。

2、设计阶段

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设计变更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的设计缺陷是指因设计单位本身原因造成设计不合理,需要修改设计,进而造成工程造价增加,这是设计变更的主要原因之一。故业主应确保施工招标图纸的质量,从而减少因工程设计错误引起设计变更导致承包商提出的施工合同索赔。此外,业主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图纸后附带的参考资料的表述也应力求做到客观准确,以减少施工期间因"不利的实物障碍或自然条件"导致承包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

3、招标阶段

业主在招标前,要根据招标项目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及项目所处的内、外部环境,考虑合同形式。此外,确保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数量的准确性,以防承包商提出的因实际工程量变化过大引起合同总价的变化超过合同规定的限度而产生的要求调整合同价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在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除注意尽量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外,还应明确合同内容和范围及合同文本界限,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以减少建设方风险。在采用可调价合同时,要明确追加调整合同价款确定的依据和方法,为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工程款结算和处理索赔与反索赔提供合同依据和法律保障。

建设工程分包是怎么规定,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分包相关规定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建设工程分包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分包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总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其中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技术复杂、工程质量要求高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工程的主体结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是指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结构和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总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将全部工程都分包出去。

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但是属于金属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试验、工艺设备安装的调试工作、吊装工程的焊缝探伤检查、打桩和高级装修等特殊专业技术作业除外。

为保证工程质量,切实保护发包人的利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工作成果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

以上为您提供的建设工程分包的相关介绍。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方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如果对于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和原则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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