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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跳单” 被判支付中介违约金

添加时间:2008年12月31日 来源: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   http://www.tsfcjf.com/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件买房人“跳单”案作出一审判决,买房人吴先生被判支付中介公司佣金3.6万元及违约金3.6万元。

2008年6月,北京某房屋中介公司接受吴先生的委托并与他签订协议,就吴先生购买一处房产提供居间服务。不久,吴先生却通过另一中介公司购买了该房产。前一中介公司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吴先生按照协议支付佣金3.6万元以及违约金3.6万元。

据了解,2008年6月7日,吴先生与北京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客户委托确认书》,约定由该公司为吴先生购买房屋提供居间服务。同时约定,中介带吴先生看过房产后,如果吴先生通过第三人或私下完成交易,仍然要向中介公司支付房价的3%作为佣金,并支付同样数额的违约金。然后,中介公司带吴先生看了一处房产。但同年6月,吴先生却通过另一中介公司与该房屋的业主签订了买卖合同。

对此,吴先生解释说,前一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确实带他去看过房屋,但签署《客户委托确认书》之后就再也没有提供任何服务。而且他后来了解到,该公司也是从别的途径获得这套房屋的出售信息,房主并没有委托这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因此该中介公司根本不可能促成合同成立。吴先生只能通过房主认可的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客户委托确认书》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客户委托确认书》签订后,吴先生通过第三人购买了涉讼房屋,依照《客户委托确认书》之约定,吴先生仍然应当支付佣金,并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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