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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的房子如何区分共同财产

添加时间:2012年9月10日 来源: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   http://www.tsfcjf.com/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如此条例。有的女性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严重不合理,没有考虑女方的隐形付出成本;而男性多数认为该条款公正合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案例一: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小霞与小亮于2003年10月结婚,小亮于婚前购置了黄埔大道的一套房产,二人结婚后一直共同供楼还贷,从2003年10月至2011年10月,八年间,小霞共还款10万元左右。后来由于性格不合,二人矛盾不断,长期分居。小霞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小亮支付补偿款40万余元(包括供楼款及增值部分)。

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是小亮婚前购买,属其个人财产,应归小亮所有。但该房屋是向银行贷款所买,购买后一直向银行还贷,婚后发生的供楼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小亮应按已发生的供楼款项二分之一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补偿给小霞。

案例二: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离婚归谁

小丽与小刚于2010年1月认识,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子。小刚的父母为了让二人的生活条件变得更舒适,出资为小两口在越秀区购置了一套价值近300万元的房子与小汽车一辆,上述房屋与汽车均登记在小刚名下。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由于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小丽一直没有安全感,便要求加名登记。但小刚不同意,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小丽一纸诉状将小刚告上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平分房产与汽车。

在庭审中,小刚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买房情况说明、其父亲的银行卡流水查询单等证据,证实上述房屋与汽车由小刚父亲购买的事实。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等规定,越秀区法院认定该房屋与汽车属小刚的个人财产,驳回小丽关于分割房产与汽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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