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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锦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添加时间:2013年4月19日 来源: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   http://www.tsfcjf.com/
申请执行人:张宝珠,福建省崇安县人。

  申请执行人:许庭英,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刘顺兴,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郑森林,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陶恒仁,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被执行人:林锦璋,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被执行人林锦璋于1987年期间,因建房先后借申请执行人张宝珠4050元、许庭英4212元、刘顺兴3000元。由于林锦璋借款久不归还,张宝珠、许庭英、刘顺兴于1989年3月分别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院审理认定,林锦璋借申请执行人款证据确实,遂分别判决林锦璋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欠款。林锦璋不服,向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终审判决,驳回林锦璋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执行人林锦璋借申请执行人郑森林8000元、陶恒仁3850元,逾期不还。郑森林、陶恒仁分别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双方分别达成协议,林锦璋愿意按期如数还款。

  上述五案的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均申请诉讼保全。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为确保判决和调解协议的顺利执行,经院长批准,依法查封了林锦璋尚未竣工的砖木结构房屋一幢。

  以上五案的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林锦璋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申请执行人分别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五案共计23112元标的的判决和调解协议合并执行。执行前,执行员先后多次找林锦璋,说服其主动履行判决和调解协议,林锦璋不听劝告。在此期间,林锦璋的丈夫伊辉隐瞒事实真相,将被法院查封的登记在林锦璋名下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后被注销),转移产权,规避法律。

  1990年10月26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贴出公告,变卖被查封的被执行人林锦璋的房屋。

  在此期间,执行员继续劝告林锦璋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和调解协议,并根据其请求,给予一定期限,准予自行卖房。

  逾期,林锦璋仍既不履行判决和调解协议,又没有卖房。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决定变卖被查封的林锦璋的房屋。1990年12月22日,将林锦璋被查封的房屋以1.86万元变卖。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债权的数额,将变卖所得款按比例分别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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