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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看建设房屋应取得哪些合法手续

添加时间:2013年6月2日 来源: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   http://www.tsfcjf.com/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某市建设委员会。
  王某于1994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分别于1998年、1999年在该土地上建设了300平方米平房和630平方米二层楼房,所建以上二处房屋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但王某在建房时均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1年8月10日该市建设委员会向王某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建以上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属违法建筑。且其建筑物占用了部分路面,已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之规定,限王某自收到该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王某对该拆除决定书不服,以市建设委员会为被告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建房所使用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告取得了合法用地手续。二处房屋属原告的私人财产,应得到法律保护,国家需拆除私人住房,应给予充分合理补偿。故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为原告在收到被告的拆除决定书后自行对部分房屋进行了拆除,故原告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9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未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筑。故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被告认为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行为合法,故被告不予赔偿。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建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故建设房屋前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未取得该证就实施建房,且占压了道路红线,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维持了东营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亦予以驳回。一审判决后,原告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是一起拆迁行政命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法院认定王林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同时对王林生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亦依法驳回。
  一、本案王某应否得到赔偿呢?
  王某的房屋被拆除,其不可避免要有损失,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才能取得国家赔偿。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才有可能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取得国家赔偿。而本案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拆除决定书,法院已判决维持,即确认了该行为的合法性,故王某的赔偿请求的前提不存在,也就不能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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