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规定”需满足三个条件
添加时间:2013年7月19日 来源: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 http://www.tsfcjf.com/
首先,约定“结算答复期限”。比如说约定了结算的答复期限是30天或者50天,约定的期限要明确。
其次,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这一点约定很关键,你不能只在合同里面约定了答复期限,而没有说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那样的话也是不适用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是双方约定了在约定的期限里不予答复视为认可适用约定,如脱离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约定当然不适用。
再次,发包人在“结算答复期间”没有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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