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程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15142020568
律师信息
王春龙-沈阳工程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王春龙律师

  • 律所:

    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142020568

  • 地址:

    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38号锦园别墅9-1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公房居住使用权的案件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24日 来源: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   http://www.tsfcjf.com/
    可以说,在上海有过居住、购买公房经历的人大多知道,市政府对于公房的使用与购买都有一系列严格限制的政策条件,是否具有公房户口以及共同居住资格的认定对于购买公房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在我接触的房屋争议类的案件中,有很多是关于公房的户口及使用权、同住人资格认定等争议的。
    今天上午,我收到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寄来的一份判决书,我代理的一起亲表姐弟之间关于公房居住使用权的案件,终于盼来了当事人所期望的结果。
    本案的原、被告之间是亲表姐弟,身为亲戚关系,在对公房的居住使用问题上一直持有争议,且经双方的父母、邻里等多次协调也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原告就此案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通过诉讼途径来确认一下被告在房屋内是否享有居住使用权。就这样,经充分准备后,2009年元月间,我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
    案情:原告徐某和其奶奶于2000年12间经调配取得了浦东新区上钢一村xx号xxx室公有房屋的居住权,同月的27日原告徐某被物业公司确定为该房屋的承租人,但是徐某和其奶奶的户口在浦东新区上钢二村。因为动迁的原因,2001年5月间,徐某和其奶奶、徐某的表姐杨某(本案的被告)等共七人的户口整体迁入到原告作为承租人的浦东新区上钢一村的房屋内。虽然户口迁入到该房屋里来,但实际上房屋的面积很小,只有30余平方米,也不可能住得下7个人。同时,和原告一起因动迁而迁入户口的其它人都通过动迁领取了相应的货币安置款。2007年以来,原告与被告之间就被告是否对原告所承租的浦东新区上钢一村xx号xxx室公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产生争议。
    争论不下,原告遂诉至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对房屋没有居住使用权,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联系电话:15142020568

Copyright 2018-2024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