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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复婚的财产

添加时间:2014年5月28日 来源: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   http://www.tsfcjf.com/

  2006年7月俞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候双方约定,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栋归妻子王女士所有。2006年8月,俞先生又与王女士复婚。复婚后,夫妻感情再度破裂,俞先生在向法院提起离婚时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被告王女士认为,该房屋已经属于其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双方为此产生分歧。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的杨志民律师认为:该财产是被告王某的婚前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本案中当事人在第一次的离婚中已经对原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作了分割,即归女方所有,因此,在双方复婚时候,该财产的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该财产已经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俞先生起诉离婚时,提出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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