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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宅基纠纷案的电话答复

添加时间:2014年6月26日 来源: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   http://www.tsfcjf.com/
  【发布时间】1986-10-30【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豫法民监字第34号《关于处理郭xx与任xx宅基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和补充调查材料均收悉。
  据报告及补充材料,讼争宅院原是赵xx的,面积为八分五厘七。1969年由郭xx公公赵zz继承后,扒掉房屋形成空地。1970年,生产大队按规定收归集体,嗣后,又划给任xx等家盖猪圈。1980年4月,郭xx以该宅基是她家的,强行拆毁任xx猪圈盖房发生纠纷。任xx向辉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一、二两审法院判决和你院通知均令郭xx拆除房墙、退出地皮,并依法强制执行。后经你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此案原判有误,拟撤销第一、二两审法院判决和省院通知交行政部门处理,或直接改判维护郭xx家的宅基使用权。
  经我们研究认为,侵犯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终审判决后,如发现原判确有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用裁定撤销判决再交行政部门处理不当。讼争宅基形成空地后,郭xx家长期没有使用。生产大队按“一户有两片宅基,空间的一片收归集体”的规定,将其归公并调整给他人使用。对此,不仅当时的干部可以证明,而且乡、县政府也认可,故应视为调整有效。原一、二审判决和你院通知应予维持。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郭xx与任xx宅基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xxxx〕豫法民监字第xx号
  最高人民法院:
  现将该案事实报告于后:
  申诉人(原审被告):郭xx,女。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任xx,女。
  双方所争执的宅基是郭xx的公公赵zz继承赵xx的。赵zz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赵cc(系郭xx之丈夫),二儿赵nn。家有老宅院一处(宅基面积二分多),有房6间。1962年因老宅院房少,人多住不下。由赵zz申请,经大队研究批给他家新宅基一块五分,遂盖北屋五间。1963年由赵zz主持给赵cc、赵nn分家。赵cc分家中的老宅院和继承赵xx的那片宅院,赵nn分1962年新批的宅院和一片柿园。
  赵zz继承赵xx的宅院面积8分5厘7,内有东屋4间(其中草房3间,平棚1间),赵xx的爱人生前,3间草房因年久失修,不能住人,就住在1间平棚内。1969年赵xx的爱人病故后,赵zz家七一年将屋子扒掉,房料赵cc兄弟二人分掉,1972年赵井屯大队按照大四清中的规定(即一户如有两片宅基,空闲的一片即收归集体),将郭xx家分得继承赵xx的宅基地收归集体。1972年至1977年大队先后批给赵mm、任xx、段xx盖猪圈、鹿兰英家建房使用(鹿兰英嫌该片宅基不好,没在此地盖房)。以上几户大队均没有发给文字手续,该片宅基上的几十棵树木,在1979年以前大队除给郭xx留自留枣树三棵外,其余的树木均归生产队经营管理。从1979年起大队将树木全部退给郭xx家经营管理。1982年8月辉县人民政府又发给郭xx家林权证,注明上带树木25棵。郭xx对上述宅基的变化情况,当时也未提出异议。
  1980年郭xx以该片宅基是她家的为理由,未经大队批准,便提出叫赵mm、任xx、段xx等拆除猪圈,因任xx不拆,郭xx便强行将猪圈拆毁,扎房基五间,在垒房基过程中,任xx告到大队和公社。大队和公社到现场制止郭xx垒墙,郭不听,任xx又诉讼到法院。第一、二两审法院均判决让郭xx拆除房墙退出地皮,郭不执行。县法院便组织人员强行将郭xx垒的房墙推到。这片8分多的宅基,至今只有任xx家的一个猪圈,只占争执地皮的4平方米,未再按排其他社员使用。
  该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是宅基地调整中出现的问题,属行政案件,应该撤销第一、二两审法院的判决和省法院的通知,交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宅基原是郭xx家的,宅基上的树木仍有郭xx家管理,并发了林权证。该宅基除任xx的猪圈占4平方米外,其余并未按排他人使用,郭xx又需要宅基建房(郭xx家现有人9口,使用宅基面积约2分5),因此,本着有利生活,有利管理、有利生产的原则,应撤销第一、二两审法院的判决和省法院的通知,直接改判维护郭xx家的使用权。该案如何处理妥当,请批示。198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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