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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添加时间:2015年3月16日 来源: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   http://www.tsfcjf.com/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全文
  本文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
  颁布日期:19860915  实施日期:198610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全文
  一、房地产税征收范围
  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
  二、房地产税纳税人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
  三、房地产税税率
  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中,将城市房地产原附加并入正税征收,税率调整为: 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1.2%。 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18%。
  四、房地产税计税依据
  为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对座落在广东省内批准开征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是指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帐册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五、房地产税减免税规定
  下列房地产减征、免征房产税:
  (1)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3年房地产税。
  (2)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纳2年房地产税。
  (3)广东省规定:
  ①华侨、侨眷使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②外商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③华侨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④经税务机关批准,下列房地产可免征房产税:
  a.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b.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c.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六、房地产税税款征收
  城市房地产税由房产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厦门市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除从租计征另有规定外,一律改为每年征收一次,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6至9月。
  纳税义务人应在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座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竣工后十日内申报。 免税的房地产,也要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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