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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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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中外合作企业应注意问题

添加时间:2015年6月1日 来源: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   http://www.tsfcjf.com/
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其土地使用权作价金额应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按提供土地时的市场价格作价确定。其评估结果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一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应由双方协商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
合作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必须事先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作为投资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向当地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后使用上述土地的,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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