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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立法关注“楼歪歪”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15日 来源: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   http://www.tsfcjf.com/
关注立法·侵权责任法草案———

  “楼歪歪”“楼脆脆”“楼薄薄”……对于这些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作出了原则的规定。

  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些新增条款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关注。

  提起今年发生在上海的“倒楼”事件,人们还记忆犹新:6月27日,上海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一幢在建的13层楼整体倒覆,致一名作业工人当场被压死亡。

  楼是如此,桥也不例外。今年12月4日,南京市市政监督人员发现汉中门大桥的三十多根栏杆裂开了口子,最大处可以伸进手指,然而施工单位竟擅自用结构胶连夜糊填裂缝处。

 〉安全,这次审议的草案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专门对责任承担作了规定,规定这种情形下的建筑物倒塌,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住宅小区内的楼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这一条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说,建议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再斟酌一下,可否改为“前款情形有其他责任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沈春耀委员说,表述上调整一下可以更具有包容性。

  还有常委会委员希望对责任期限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贺一诚说,侵权责任法草案增加了这一条款,但没有规定一个期限。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承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如果在开发期间倒塌,那是很清楚的。如果在一定年份之后发生问题,项目开发已结束,那还能向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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