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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添加时间:2016年9月8日 来源: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   http://www.tsfcjf.com/
(延州政发〔2008〕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解决全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经州政府十三届一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订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含建制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及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围绕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不断扩大保障覆盖面,全面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2008年底前,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要对已经掌握的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到“十一五”期末,全州廉租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化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棚户区改造阶段性工作与建立住房保障的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购房与租房相结合的原则。

  二、明确住房保障对象、保障面积、资金来源及房源
  (四)住房保障对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集体宿舍住房保障对象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其中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家庭,即低保户。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的城镇家庭。住房困难户的标准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的城镇家庭。
  (五)住房保障面积。各县市应根据当地家庭人均住房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住房状况,结合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不低于当地住房最低面积控制标准进行确定。
  (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1.州及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中提取10%以上;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资金;
  4.社会捐赠的资金;
  5.一次性处理无籍房收入的资金;
  6.国家、省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7.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七)房屋来源。
  1.政府出资兴建、购买的廉租住房;
  2.社会捐赠的住房;
  3.腾空的公有住房;
  4.棚户区改造增加面积部分;
  5.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各县市应采取购建结合的方式,加大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鼓励居民和开发商投资经营租赁住房,通过城市棚改配建、购买二手住房,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共有等多种方式解决房源。

  三、严格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八)严格执行省、州有关规定。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7〕20号)等文件精神,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
  (九)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市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的建设、申请、审查程序依据建设部等七部委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订。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其建筑面积和套数要作为用地规划和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由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直接组织建设。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程序、差价款和相关要求由县市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县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进程。对集中成片棚户区,县市政府要制订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要妥善安排困难家庭的住房,保证住房质量、小区环境,明显改善配套设施。困难家庭的负担要控制在合理水平。
  (十四)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以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有条件的地区,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方式,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十六)切实改善林业系统职工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州林管局和各县市政府是解决全州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责任主体,各级林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要制订解决林业企业困难职工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政府帮扶机制,并将其纳入当地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加快林业企业职工住房改造进程,尽快改变林区面貌。县市政府所在地林区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集中连片区域要纳入2008年棚改规划,统一拆迁、改造,分步解决,并逐步实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与棚改相衔接的办法;乡镇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改造实行集资建房;部分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林区泥草房、土坯房要纳入县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由当地政府和林业企业共同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七)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州政府成立了州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负责制订住房保障政策、资金筹集、补贴分配和监管、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考核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各县市也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完善组织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要增加房地产管理部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职能,整合房地产管理部门现有的资源,成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作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和销售代理等工作。要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十八)明确职责分工。
  州建设局:负责全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会同州发改委、财政、民政等部门制订全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州民政局:负责制订全州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组织人员做好住房状况的调查、核实、认定等工作。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全州住房保障项目土地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订全州住房保障项目土地供应管理规则。
  州发改委:负责争取国家、省住房保障资金,会同州建设部门做好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对新建廉租房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申报等。
  州财政局:负责住房保障的资金筹措工作,并将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州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全州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州发改委制订全州住房保障资金筹措管理规定和资金筹措规划。会同州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制订全州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办法。
  州地税局:协调各县市地方税务部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统一相关税费减免办法和程序。
  州监察局:会同州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制订全州住房保障监督工作实施意见。
  州审计局:会同州建设、监察、财政等部门对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制订全州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审计管理办法。
  州统计局:会同州建设、民政等部门做好全州住房状况调查的数据分析等工作,准确提供全州住房保障方面的相关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延边中心支行:负责制订有关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金融信贷优惠政策和指导意见。
  (十九)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对政府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四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县市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列。五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六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七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求。八是全州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参照执行国家、省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等优惠政策。
  (二十)认真开展住房普查,科学制订发展规划。各县市要在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要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
  (二十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各县市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公示、监督等办法,并于每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
  (二十二)落实责任,实施目标管理。州政府对全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对各县市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纳入对县市政府的绩效考核。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年末向社会通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州政府每年将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十三)本意见未尽事宜以吉政发〔2007〕37号文件为准,其他州内政策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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