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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10月1日起 未通过竣工验收政府项目不得使用

添加时间:2017年5月22日 来源: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   http://www.tsfcjf.com/

摘要:10月1日起山西省开始实施《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谁投资,谁验收,今后拿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才算可以正式交付使用。

《办法》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特别流转金的项目,均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建成后,正式交付使用前,投资主管部门将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须具备五大条件: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建设,能够满足运营需要;土地、规划、工程质量、环境保护、人防、职业卫生、安全设施、安全技术防范、消防、节能等已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认或者专项竣工验收合格等。 对于政府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竣工验收条件更为严格,除具备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形成生产能力;生产准备工作完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需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等其他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情况;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国家、省和行业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由投资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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