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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年1月16日 来源: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   http://www.tsfcjf.com/

赣州市章贡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房屋管理,规范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赣州市章贡区范围内(除章江新区、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并需

返迁宅基地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章贡分局是征地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拆迁房

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对拆迁的有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依照本办法按房屋的不同类别、结构和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拆(搬)迁时限要求,在规

定的期限内完成拆(搬)迁。

拆迁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无偿自行拆

除。

第五条  房屋拆迁返迁安置宅基地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一户一宅、分户建设”,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进行。宅基地的分配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被拆迁所在地的镇及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握工作原则和补偿标准,强化政策协调衔接,并协调市直

有关单位做好拆迁安置点的选址、规划等工作。

被拆迁所在地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当服从国家征收集体土

地的需要,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拆迁住宅主房屋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一)框架结构

一类房屋:340元/m2

二类房屋:320元/m2

三类房屋:300元/m2

(二)砖混结构

一类房屋:280元/m2

二类房屋:260元/m2

三类房屋:240元/m2

注:楼层净高少于2.6米的房屋,按上述标准减半补偿。

(三)砖木结构:220元/m2

注:楼层最低檐高未达到2.2米的为矮楼房(假楼),其补偿按一层计算×1.45系数。

(四)土木结构:170元/m2

注:楼层最低檐高未达到2.2米的为矮楼房(假楼),其补偿按一层计算×1.45系数。

以上房屋结构类别分别按以下标准界定:

一类房屋系指门、窗齐全,内、外墙均已粉刷,已装修;

二类房屋系指门、窗齐全,但内、外墙均无粉刷或内墙粉刷外墙没粉刷;

三类房屋系指房屋已封顶,但无门、窗,内、外墙均无粉刷。

第七条  拆迁附属建(构)筑物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一)杂间(含猪舍、牛栏、柴草间等附属房)

砖混:85元/m2                      砖木:60元/m2

土木:35元/m2                   简易:25元/m2

(二)厕所、浴室

砖混:75元/m2                      砖木:50元/m2

土木:30元/m2                   简易:20元/m2

(三)围墙

砖石:30元/m2               土砌:15元/m2

(四)晒场

水泥:15元/m2               三合土:10元/m2

(五)水井

压水井:200元/口           机井:800元/口

露天水井(有井檐):200元/口

露天水井(无井檐):100元/口

(六)沼气池:800元/口

(七)水池:50元/m3(水泥沙浆或三合土砌筑)

(八)粪坑:30元/m3(水泥沙浆或三合土砌筑)

第八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或放弃住宅主房屋和附属物的,按其住宅主房屋实际拆迁面积给予20元/m2

的奖励。

第九条  拆迁房屋需要迁移电话、有线电视的,分别按158元/户、120元/户的标准补偿;需要迁移自来水、生活用电的,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供水、供电部门核定同等数量、容量安装所需收取的实际费用补偿给被拆迁人,超数量、容量安装部分所

需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负责集中返迁安置点的土地

平整及安置点规划红线外的通水、电、路工作。

    第十一条  宅基地安置统一规划房屋的标高、面积、层数、层高、立面、给排水等。被拆迁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返

迁房建设。

    第十二条  若被拆迁人主房底层占地面积低于宅基地规划安置面积的,按30元/m2标准进行面积差结算;若被拆迁人主房底层面积高于宅基地规划安置面积的,按50元/m2的标准进行面

积差结算。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户户的认定标准,以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土地延包证及

常住人口的户籍为依据,一人多证的按一户认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监护人

的不单立为户。

    (二)夫妻双方、未婚子女在拆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按一户

认定。

    (三)被拆迁人借房屋拆迁之机,为谋取更多经济补偿利益进行分房分户或户籍分户所产生的新增户,不予认定。

    (四)一户多宅的拆迁户,不论是否同一批次拆迁,按一户

认定。

    (五)已外迁户口的学生、现役士兵(士官)、“两劳”人员,按其供养、亲属关系、具有监护权的亲属列入同一户。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集中安置点所分配的宅基地需要建设基础“正负零”的,被拆迁人应缴纳一定的基础建设成本费。

第十五条  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500元/户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自被拆迁人主房屋拆除当月至交付返迁宅基地当月止,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300元/月·户付给被拆迁人过渡费;交付返迁宅基地当月,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1200元/户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临

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  村组集体房屋的拆迁,按照本办法执行。“五保”人员的房屋拆迁补偿归其本人所有;分散供养的“五保”人员,

其房屋拆迁后由政府供养,不再分配宅基地。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时,被拆迁单位或个人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补偿安置后阻挠拆迁的,由区

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章贡

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由区政府公布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与本办法相抵

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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