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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张涛律师谈一起以房抵债虚假诉讼的纠纷案件

添加时间:2018年1月18日 来源: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   http://www.tsfcjf.com/
【案情简介】王小慧和张明是一对 黄昏恋 的再婚夫妻,孩子都已长大成年,两个人便在一起凑个伴儿。婚后,夫妇俩用攒了一辈子的积蓄在北京买了两套商品房,朝阳区的登记在妻子王小慧名下,另一套位于东城区的房产登记在张明名下。但这段婚姻只维系了8年。去年,张明因病去世。接着,一家人就打了起来。张明的儿子张泽庆和女儿张润卿将继母王小慧起诉,认为王小慧名下的那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父亲张明一半份额,他们作为子女享有三分之二的继承权,同时,还要求分割父亲的存款等财产。让王小慧感到意外的倒不是继子女的起诉,而是他们怎么只分自己名下的房子,不要丈夫名下的那一套?警觉的王小慧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到区建委调查,没想到房产早已过户到继子张泽庆的名下,而过户的依据是石家庄某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法院的《协助执行函》。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丈夫能不声不响地过户给继子?经过向法院调取卷宗,王小慧得知,早在2011年,张泽庆拿着父亲手写的欠条,将父亲告上法庭,索要父亲一年前向他借走的59万元钱。开庭时,张明认可向儿子借钱,但无力偿还,愿意用自己名下的房产来抵债。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此达成了协议。调解书生效后,经张泽庆申请,法院向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管部门随后为张泽庆办理了房产证。王小慧仔细回忆,老伴儿根本没理由向儿子借这么一大笔钱。除了张明写的借条之外,没有任何钱款转账的证据。而且,东城区的那套房子值200万以上,而 借款 只有59万,法院未经评估,也没有调查张明的婚姻状况和房产归属,直接以 物 抵 债 ,不合程序。王小慧明白了,继子通过一次虚假诉讼,以法院调解的方式,堂而皇之地取得了房屋产权。而让她更伤心的是,丈夫也瞒着她,参与其中。丈夫已经去世,法院的调解书也已生效,房子也过到了继子名下,这已经 板上钉钉 的事还能有转机吗?【审判结果】王小慧向出具调解书的法院提出再审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调解书。法院收到再审材料后,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裁定另组合议庭再审。法院还依法查封了涉案的东城区的房产。法院再审后认为,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无法证明张泽庆与张明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法院作出裁决撤销了调解书。张泽庆和已故父亲精心安排的 诉局 最终也没能得逞。【房产律师张涛诊断】虚假诉讼受损 可以申请撤销张明父子所称的 借款 事实,除了张明手写的借条和自认之外,并没有任何转账或支付凭证。也就是说,并不能充分证明确实有借款发生。那张明为什么甘愿背上一身债呢?涉案的房产是王小慧与张明在婚后购买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房产应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张明就只有一半产权。按照法律规定来讲,张明是没有权利私自处置房产的。从这场诉讼的结果来看,父子俩隐瞒了王小慧和张明的婚姻关系, 借助 59万元的借款打官司,并以调解的方式骗到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最终侵占了王小慧所享有的房产份额。 虽然经过了诉讼程序,但对于这种当事人恶意、虚假诉讼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了撤销之诉的相关规定。民诉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像王小慧这样被恶意诉讼侵害了权益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要求撤销原判决和调解书。恶意虚假诉讼 几类常见领域像此案类似的设 诉局 达到不合法目的的事并非罕见。在民事官司中,当事人出于各种目的,存在着大量的故意隐瞒相关事实,利用民事调解制度到法院起诉,然后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结果很可能损害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第三人知道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结果时,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甚至已经执行完毕,有时会给第三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虚假诉讼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当事人事先串通,故意隐瞒相关事实,误导法院出具相应法律文书,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来处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另一类是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甚至伪造债权债务,以达到真实的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的目的。而虚假诉讼主要发生在下列领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离婚案件,特别是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者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件;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同时在多起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赠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涉及优先权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等。恶意诉讼耍诈 依法追究责任针对虚设诉讼主体、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变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债权公证、申请支付令等能够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方式,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易居房产律师告诫有些当事人耍小聪明自以为能瞒天过海,但事实上,除了骗取的法律文书会被撤销之外,自己还可能承担更严重的处罚。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http://www.maxfcls.com/扫一扫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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