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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税的内容及计算

添加时间:2018年3月9日 来源: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   http://www.tsfcjf.com/
  核心提示:本文介绍个人房产税,什么是个人房产税,有哪些内容和规定。以下提供个人房产税的概念和起源、特点、征税对象、征收范围等内容。
  个人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个人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据证券日报2010年7月22日报道,有消息称,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个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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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
  个人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起源
  个人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个人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个人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个人房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个人房产税性质。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个人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个人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个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
  特点
  1、个人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 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个人房产税,税率为1.2%。
  纳税义务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个人房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部征收个人房产税。
  征税对象
  个人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个人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房产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个人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个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注意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个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个人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个人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个人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个人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个人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税
  计算
  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纳税期限
  个人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地点
  个人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纳税申报
  个人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个人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个人房产税免征个人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个人房产税。
  8.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个人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个人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个人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个人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5)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个人房产税。
  (6)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7)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个人房产税。
  (8)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
  (9)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个人房产税。
  (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个人房产税。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个人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1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位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个人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和选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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