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地产开发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2日 广州工程合同律师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律师:曾强 [广东]

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工程合同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tsfcjf.com/news/view.asp?id=901361679760 [复制链接]

©2026 法律咨询热线:18617067412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